• 年终盘点│2021年影响煤炭行业的50项政策!

    点击数:1866 来源: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煤炭行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煤”相关的政策文件,引导行业保证煤炭供给、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智能化建设、深化安全生产、推动资源地区转型等。小编梳理了其中50项主要涉煤政策文件,供大家回顾学习。

      一月

      01

      2021年1月6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冲击地压水害防治及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的通知》。《细则》要求,扩大数据接入范围,规范接入数据格式;尽快开展数据质量自查整改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推动系统广泛应用,以用促建,不断优化系统功能。《通知》中发布了《煤矿冲击地压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煤矿重大设备感知数据接入细则(试行)》三个文件。

      02

      2021年1月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制定碳达峰专项方案;推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提出明确的碳达峰目标并制定行动方案;试点开展石油天然气、煤炭开采等重点行业甲烷排放监测。

      二月

      03

      2021年2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继续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比例;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

      三月

      04

      2021年3月2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24小时有监控人员值班;建立完善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05

      2021年3月3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办法》指出,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要组织开展评估,重点评估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工作成效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06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指出,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增强能源持续稳定供应和风险管控能力,实现煤炭供应安全兜底、油气核心需求依靠自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07

      2021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沉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尾矿、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沉陷区;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

      08

    2021年3月2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着力完善执法手段,加强生产作业现场重点设备、工艺、装置风险隐患样本库建设,提高对同类风险隐患的自动辨识能力,增强执法实效;利用执法系统实时掌握执法检查情况,实现执法计划、执法检查、统计分析的实时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各类违法行为。

      四月

      09

      2021年4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提出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其中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密切关注东北、“两湖一江”等地区煤炭供需形势变化,加强产运需调度,保持港口、电厂库存处在合理水平;提升煤炭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库存水平;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散煤治理,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从严控制东部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新增煤电装机规模,适度合理布局支撑性煤电,持续推动煤电节能减排改造;推进能源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升级,积极开展煤矿、油气田、管网、电网、电厂等领域智能化建设。

      10

      2021年4月27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办法》要求,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1级级差,一井一面或实现智能化开采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在此基础上,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矿井和全员工效100吨/工以上的露天煤矿,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级级差。

      11

      2021年4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并核实确认的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将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评估机制根据煤炭中长期合同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标准,评估范围由重点行业逐步推广至全部覆盖。

      五月

      12


        2021年5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印发《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方案》提出,通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分级分类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和分行业分区域的工业博物馆体系,支持各地依托当地工业遗产和老旧厂房、工业博物馆、现代工厂等工业文化特色资源,打造各类工业旅游项目,创建一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13

      2021年5月12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规定,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4

      2021年5月14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支持鼓励开展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适用于不同赋存条件、不同开采模式的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研发及应用,重点研发应用自动化控制、智能提升、复杂条件智能开采、智能快速掘进、智能随探随掘或地球物理超前探测、工作面智能物探、智能辅助运输、煤矿机器人、电铲智能铲装、卡车无人驾驶、辅助设备远程操控、智能穿爆、智能供配电、智能供排水、安全隐患智能监测预警、灾害应急智能救援、煤矿高可靠5G等智能化技术装备;着力开展煤矿工程智能化综合管控平台、煤矿工业互联网系统、智能化软件系统等研发和应用,加快灾害严重矿井及危险、繁重岗位机器人替代,推动煤矿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系统集成创新暨无人(少人)科学试验矿井攻关,推动煤矿智能装备系统集成创新和科学试验攻关。

      15

      2021年5月25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矿山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执行;调查报告应当在重大隐患调查组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矿山基本情况,重大隐患情况,调查经过,认定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建议以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16

      2021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推动煤电能源基地、现代煤化工示范区、石化产业基地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17


        2021年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发布“5G+工业互联网”十个典型应用场景和五个重点行业实践情况的通知》。采矿业被列入五个重点行业之一,新元煤矿、庞庞塔煤矿、鲍店煤矿等利用5G技术积极实践远程设备操控、设备协同作业、无人智能巡检、生产现场监测等典型应用场景作为采矿业典型应用场景发布。

      六月

      18

      2021年6月3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逐矿明确联系包保人员,细化联系包保工作措施;煤矿同时要实行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市(地、州、盟),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产煤县(市、区、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煤矿。

      19

      2021年6月5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矿监局联合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指南》明确了煤矿智能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总体设计、建设内容以及保障措施,并详细说明了井工煤矿、露天煤矿、选煤厂智能化建设的建设目标、总体设计、建设内容。《指南》提出,重点突破智能化煤矿综合管控平台、智能综采(放)、智能快速掘进、智能主辅运输、智能安全监控、智能选煤厂、智能机器人等系列关键技术与装备,形成智能化煤矿设计、建设、评价、验收等系列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建成一批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煤矿,提升煤矿安全水平。

      20

      2021年6月6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止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煤矿企业参数不齐全,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21

      2021年6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建设煤矿井上井下5G网络基础系统,搭建智能化煤矿融合管控平台、企业云平台和大数据处理中心等基础设施,打造“云—边—端”的矿山工业互联网体系架构;重点开展井下巡检和安防、无人驾驶等系统建设和应用,探索智能采掘及生产控制、环境监测与安全防护、虚拟交互等场景试点应用,促进智能煤矿建设;五大智能煤矿+5G典型应用场景,分别为智能采掘及生产控制、环境监测与安全防护、井下巡检、露天/地下矿山无人驾驶、虚拟交互。针对煤矿井下、电力及其他行业地下5G信号弱覆盖问题,研发井下无人驾驶、高清视频传输、工业远程控制、机器人智能巡检、虚拟交互等专用技术和煤矿用5G基站、功能定制化核心网、实时通信终端、物联网关等配套产品;开展能源行业特殊环境下5G网络性能、网络切片、定制化专网、网络安全、业务安全,以及业务综合承载性能的适应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验证。

      22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3

      2021年6月17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承担的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移交至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承担。

      七月

      24

      2021年7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指出,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支持隧道掘进、煤炭采掘、石油开采等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

      25

      2021年7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行动计划》将5G+智能采矿作为赋能5G应用重点领域之一。《行动计划》提出,加快可适应采矿环境具有防爆等要求的5G通信设备研制和认证,推进露天矿山和地下矿区5G网络系统、智能化矿区管控平台、企业云平台等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采矿业远程控制、无人驾驶等5G应用场景,推进井下核心采矿装备远程操控和集群化作业、深部高危区域采矿装备无人化作业、露天矿区实现智能连续作业和无人化运输。

      26

      2021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能源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煤炭优质产能释放,各产煤地区要组织指导煤炭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组织生产,保障稳定生产;晋陕蒙等重点产煤地区要带头落实增产增供责任,加快释放优质产能;大型煤炭企业要发挥好表率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最大能力组织生产。

      27

      2021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矿山安监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实行核增产能置换承诺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的通知》。《通知》鼓励符合条件的煤矿核增生产能力;2022年3月31日前提出核增申请的煤矿,不需要提前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可采用承诺的方式进行产能置换,取得产能核增批复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并按程序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8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条例》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优先保障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能源、电信行业应当采取措施,为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供重点保障。

      九月

      29

      2021年9月7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至2022年6月底,全面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重点对煤矿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冲击危险性、导水裂缝带、地表水体、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不良地质体等进行普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措施。

      30

      2021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方案》指出,结合地方实际,差别化分解能耗双控目标,鼓励可再生能源使用,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统筹,坚决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行用能指标市场化交易等。

      31

      2021年9月15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关于全面开展煤矿“电子封条”推广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所有在册煤矿建设“电子封条”,通过在煤矿关键地点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等设备,利用智能化视频识别等技术,实时监测分析矿井出入井人员、人数变化及煤矿生产作业状态等情况,及时发现煤矿异常动态,自动生成、推送报警信息,实现全天候远程监测。

      32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控煤电装机规模,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推进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能源统一市场。抓紧修订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

      33

      2021年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发电供热企业直保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铁路运力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将运力保障作为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多签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实现产运需有效衔接,保障发电供热用煤的稳定可靠供应;对于电煤中长期合同兑现率高、发货均衡的供需企业,在2022年度优先配置铁路运量;对于因供需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中长期合同铁路运量兑现率低的,根据违约程度减少配置2022年度铁路运量。

      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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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指出,推动沿黄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加快钢铁、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开展黄河流域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试点示范;落实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制度,2021年起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加快生产矿山改造升级;有序有效开发山西、鄂尔多斯盆地综合能源基地资源,推动宁夏宁东、甘肃陇东、陕北、青海海西等重要能源基地高质量发展;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严格规范各类勘探开发活动;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推动能源化工产业向精深加工、高端化发展。支持开展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区、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等建设;推动煤炭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加快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加强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控制新增煤电规模,加快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加强煤炭外送能力建设,加快形成以铁路为主的运输结构,推动大秦、朔黄、西平、宝中等现有铁路通道扩能改造,发挥浩吉铁路功能,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畅通西煤东运、北煤南运通道。

      35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细则》共包括八章119条和1个附录,对煤矿防灭火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细则》中煤矿防灭火工作指导思想突出早期预警,强调火灾防范关口前移,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因地制宜选取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变被动治理为主动预防。《细则》对立井提升、井下动火作业、井下柴油贮存、高分子材料使用防火密闭墙构筑等提出明确规定。

      36

      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严格项目准入,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严控新增炼油和传统煤化工生产能力,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调整原料结构,控制新增原料用煤,拓展富氢原料进口来源,推动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的地区和资源型地区要把节能降碳摆在突出位置。

      37

      2021年10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工作专班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严密防范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全力做好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38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指出,对不符合所在地区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不符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予以停批、停建,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提高工业领域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对以煤炭、石油焦、重油、渣油、兰炭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自备燃煤电厂及燃煤锅炉,积极推进清洁低碳能源、工业余热等替代;因地制宜推行热电联产“一区一热源”等园区集中供能模式,替代小散工业燃煤锅炉,减少煤炭用量,实现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排放源头削减;推动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料。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领域清洁生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

      39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通知》要求,统筹考虑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外送和就近消纳调峰需要,以区域电网为基本单元,在相关地区妥善安排配套煤电调峰电源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运行水平和调峰能力;到2025年,全国火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对供电煤耗在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煤电机组,应加快创造条件实施节能改造,对无法改造的机组逐步淘汰关停,并视情况将具备条件的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十四五”期间改造规模不低于3.5亿千瓦。

      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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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已有矿山改造升级力度,新建、扩建矿山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深入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区、独立工矿区等重点地区土地复垦,具备复垦条件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实施复垦。

      41

      2021年11月15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规划》明确了工业降碳实施路径,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支持企业实施燃料替代,加快推进工业煤改电、煤改气;严格控制钢铁、煤化工、水泥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鼓励有条件地区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用煤减量替代;推进尾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化工渣等大宗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

      42

      2021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通知》指出,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通知对煤炭加工中的炼焦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相关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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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按照聚焦重点、更可操作的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专项支持煤炭安全高效绿色智能开采、煤炭清洁高效加工、煤电清洁高效利用、工业清洁燃烧和清洁供热、民用清洁采暖、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大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统筹研究合理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适当税收优惠、加强政府专项债资金支持、加快折旧等措施,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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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7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规划》。《规划》指出,面向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能源等行业,推进生产过程数字化监控及管理,加速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集成共享,实现生产管控一体化;煤炭行业数字化转型重点为聚焦环境污染大、生产风险高、设备管理难等痛点,以安全生产为切入点,围绕生产、管理、物流、维护等环节,推动产业向智能化、无人化、绿色化等方向加速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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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稳妥有序推进煤炭减量替代,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支持包头、鄂尔多斯、石嘴山等城市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地区因地制宜利用沙漠、戈壁、荒漠以及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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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严格执行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坚持化解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格控制煤电装机规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继续有序淘汰落后煤电,加快现役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转型;推进其他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有序推进煤炭替代和煤炭清洁利用。严控传统煤化工产能,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提高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效能,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积极发展煤基特种燃料、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等;加快推进绿色智能煤矿建设,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加大对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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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于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推动数据中心和5G等新型基础设施绿色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通知》指出,充分发挥数据中心、5G 在促进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推动煤炭、钢铁、水泥、有色、石化、化工等传统行业加快“上云用数赋智”步伐,优化管理流程,实现节本降耗。

      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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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要求,推动矿井水、苦咸水、海水淡化水利用,推进陇东、宁东、蒙西、陕北、晋西等能源基地的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在矿井疏干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前提下,具备条件地区可推广用于农业灌溉;到2025年,黄河流域矿井水利用率达到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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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通风系统不健全,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措施落实不到位,人为破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监控数据造假,瓦斯超限作业及假钻孔、假抽采、假评判、假预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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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好煤电油气运保障供应,切实增加煤炭特别是电煤供应;突出抓好能源保供安全,对高风险矿井落实专人盯守,严厉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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